商品房预售实际要求标准是啥?
商品房预售理应合乎以下标准:
(一)已交付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资格证书;
(二)拥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按出示预购的商住楼测算,资金投入开发建设的资产做到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早已明确工程进度和完工交付时间。
商品房预售推行许可规章制度。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预售,理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购许可,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可开展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购许可,理应递交以下有效证件(影印件)及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格;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资金投入开发建设的资产占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的占比符合要求标准的证实;
(五)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工程进度的表明;
(六)商品房预售计划方案。预售方案理应表明预购商住楼的部位、总面积、完工交付时间等內容,并理应附预购商住楼层次平面设计图。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以下程序流程申请办理:
(一)审理。开发企业按本方法第七条的要求递交相关原材料,原材料齐备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理应现场出示审理通知单;原材料参差不齐的,理应现场或是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形式告之需要填补的原材料。
(二)审批。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出示的相关原材料是不是合乎法定条件开展审批。
开发企业对所递交原材料本质內容的真实有效承担。
(三)许可。经核查,开发企业的申请办理合乎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理应在审理生效日10天内,依规做出准许预购的行政部门许可书面形式决定,推送开发企业,并自做出决定生效日10日内向型开发企业授予、送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核查,开发企业的申请办理不符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理应在审理生效日10天内,依规做出未予许可的书面形式决定。书面形式决定理应表明原因,告之开发企业具有依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的支配权,并送到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未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理应盖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部门许可专用型图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理应盖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图章。
(四)公示公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出的准许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理应给予公布,群众有权利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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