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立遗嘱将房地产送恋人 法院判决书遗嘱失效
近,有一个新闻报道火,一男子因血压高不治身亡,还没等妻子从忧伤中摆脱,就出现意外被“小三”给告上法院,规定继承男子的一套房地产。原先,男子死前曾悄悄的立过遗嘱,将一套房地产赠给了“小三”。妻子和“小三”闹上法院,人民法院终裁定遗嘱失效。
实例: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
住在广西省的欧老先生与妻子陈女士完婚很多年两儿两个女孩,因感情不和长期性两地分居,分居期内和雷女士以夫妻为名同居生活,而且在死前立遗嘱将房地产归雷女士怡人继承。欧老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人民法院,规定继承房地产。
可是在开庭审理中,陈女士明确提出,房地产是她们夫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与雷女士不相干。而雷女士与欧老先生长期性以夫妻为名同居的日子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也已因涉嫌重婚罪,她保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支配权。有关房地产的市场份额,陈女士注重,该房地产她具有50%的市场份额,欧老先生一部分应由她和闺女继承,与雷女士不相干。
法院判决书
遗嘱虽系欧先森的真正法律行为,但违背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公共秩序,危害了社会道德,毁坏了公共秩序,应属失效。
婚后资产并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中间忠诚责任是主要的责任,另一半将夫妻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恋人的,不论是婚后赠送,还是立遗嘱由恋人继承,在法律法规上面将归入失效。如此,当然是大限定维护了无过错另一半的利益,与此同时也警告“小三”们很有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夫妻夫妻共同财产迁移有关要求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的薪水奖励金、生产运营盈利、专业知识产权盈利、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资产(除确立赠送一方或由一方继承的外)等归夫妻一同。
假如一方婚后有掩藏、迁移、转卖、损毁、放纵夫妻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仿冒夫妻共同债务等比较严重危害夫妻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个人行为的,另一方可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在离异时可规定其少分或不区分;也可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在婚姻续存期内即规定切分。
【由来: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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