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的通告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标准物业服务收费个人行为,确保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大家制订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依照实行。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服务收费个人行为,确保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书的约定,对房子及配套设施的设施和有关场所开展检修、保养、管理方法,维护保养有关地区内的清洁卫生和纪律,向业主所扣除的花费。
第三条国家倡导业主根据公布、公平公正、公平的销售市场激励机制挑选物业管理企业;激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正当性的价格市场竞争,严禁价格诈骗,推动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市场需求产生。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机构会与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承担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中。
县市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机构会与平级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承担主管机关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中。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理应遵照有效、公布及其花费与服务质量相一致的标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理应区别不一样物业管理的特性和特性各自推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际标价方式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机构会与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明确。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推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标价管理权限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机构理应会与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依据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级别规范等要素,制订相对的基准价以及波动力度,并按时发布。实际收费规范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依据要求的基准价和波动力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书中约定。
推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书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理应依照政府部门价格主管机构的要求推行实价,在物业管理地区内的明显部位,将服务项目內容、服务标准及其收费新项目、收费规范等相关状况开展公示公告。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能够采用包干制或是酬劳制等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花费。
包干制就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付款固定不动物业服务花费,盈利或是亏本均由物业管理企业具有或是担负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法。
酬劳制就是指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产中按约定占比或是约定金额获取酬劳付款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他所有用以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的开支,盈余或是不够均由业主具有或是担负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法。
第十条建设企业与物业管理产权人签署的买卖协议,理应约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內容、服务标准、收费规范、收费方法及收费起止時间等內容,涉及到物业管理产权人整体利益的约定理应一致。
第十一条推行物业服务花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花费的组成包含物业服务成本费、法律规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盈利。
推行物业服务花费酬劳制的,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开支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劳。
物业服务成本费或是物业服务开支组成一般包含下列一部分:
1.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薪水、社保和按照规定获取的福利费用等;
2.物业管理同用位置、同用设施的平时运作、维护费;
3.物业管理地区日常保洁花费;
4.物业管理地区园林养护花费;
5.物业管理地区纪律维护费;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资折旧费;
8.物业管理同用位置、同用设施及群众责任险花费;
9.经业主愿意的其它杂费。
物业管理同用位置、同用设施的维修、设备大修和升级、更新改造花费,理应根据重点维修资金给予税前列支,不可记入物业服务开支或是物业服务成本费。
第十二条推行物业服务花费酬劳制的,应收的物业服务开支归属于托管特性,为所缴纳的业主全部,物业管理企业不可将其用以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之外的开支。
物业管理企业理应向业主交流会或是全体人员业主发布物业服务资产本年度预决算并每一年不少于一次发布物业服务资产的收入支出状况。
业主或是业主交流会对发布的物业服务资产本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产的收入支出状况明确提出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理应立即回应。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劳制方法,物业管理企业或是业主交流会能够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聘用技术专业组织对物业服务资产本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产的收入支出状况开展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理应遵循国家的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严苛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书,为业主出示质价相符合的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业主理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书的约定准时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花费或是物业服务资产。业主违背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贷款逾期不缴纳服务项目花费或是物业服务资产的,业主联合会理应催促其期限缴纳;贷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能够依规追讨。
业主与物业管理应用人约定由物业管理应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花费或是物业服务资产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同缴纳义务。
物业管理产生产权迁移时,业主或是物业管理应用人理应还清物业服务花费或是物业服务资产。
第十六条列入物业管理范畴的已完工但并未售卖,或是因开发设计建设企业原因未准时交到物业管理产权人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花费或是物业服务资产由开发设计建设企业足额缴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地区内,供电、供电系统、气路、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企业理应向终端用户扣除相关花费。物业管理企业接纳授权委托代办所述花费的,可向授权委托企业扣除服务费,不可向业主扣除服务费等附加花费。
第十八条运用物业管理同用位置、同用设施开展运营的,理应在征求有关业主、业主交流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愿意后,依照要求申请办理相关办理手续。业主个人所得盈利理应关键用以填补重点维修资金,还可以依照业主交流会的决定应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纳授权委托执行物业服务并相对扣除服务项目花费的,别的单位和企业不可反复扣除特性和內容同样的花费。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业主的授权委托出示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之外的服务项目,服务项目收费由彼此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价格主管机构会与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理应提升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项目內容、规范和收费新项目、规范的监管。物业管理企业违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要求,由政府部门价格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惩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机构、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能够根据本方法制订实际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趋势和改革创新联合会、建设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国家发展趋势和改革创新联合会会与建设部承担表述。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2005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下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费费〔1996〕266号)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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