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有产权吗?地下室产权归谁全部?
当今,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常常为地下室的所属难题产生矛盾的状况五花八门。那么,究竟地下室是否一定归业主全部?买来地下室,就确实拥有产权了没有?今日,我就为您讲到讲到。
依据《人民防空法》要求“大城市新创建工业建筑,依照国家相关要求建造临战可用以空防的地下室。”因而,绝大多数新创建住宅小区均配置有地下室。但因为法律法规的不确立,使地下室的权属处在一种模糊不清情况。
有关地下室的产权所属难题,理应从地下室的建设、市场销售、平摊及其人防设备的权属特性等各个方面来剖析,而不需从单一的或含糊的视角就觉得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全部。
一般,依照传统式见解上说,在商住楼市场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平摊位置和室内空间的产权应归属于原建设企业――开发商全部;在商住楼市场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平摊位置和室内空间的产权应归属于全体人员业主全部;而地下室中人防设备的产权,应归属于国家全部,由政府部门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
依据各住宅小区建设具体,参考《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分辨,地下室权属需有以下二种状况:
(1)建筑层高小于2.两米的,依据《房屋测量规范》,楼高在2.两米下列地下室,不测算建筑面积,不可以申请办理房子产权;做为公共建筑面积,业主在买房时已注资的。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要求公共建筑面积包含“电梯井道、楼梯口、垃圾道、变电器室、机器设备间、公共性过厅和走廊、地下室、值勤治安室及其别的作用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公共性用地和管理方法用地建筑面积;”此条所说地下室建筑工程造价已打进房价,开发商不可以独立讨价还价和售卖,产权理应归全体人员业主全部。
(2)防工程项目的地下室,有单独应用室内空间,且设计方案用公共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根据售卖、附送或是租赁等方法应急处置。
但即便 开发商将地下室售卖、附赠送给业主,但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房子只指“土地资源上的房子等建筑及建筑物。”而没法获得权属资格证书。依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要求,未依规备案领到权属资格证书的房房地产,不可出让。故为业主获得的依然为债权上的利益,在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架构下难以获得真实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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