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1、土地征用补偿:用地企业依规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经济机构以其土地资源被征用土地导致财产损失而支出的一种补偿金。
2、青苗补偿费:用地企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青苗的因征收土地遭受损坏,向栽种该地上青苗的的个人和单位付款的一种赔偿花费。
3、附属物赔偿费:用地企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如房子、其他设备,因征收土地被损坏而向该所在人付款的一种赔偿花费。
4、安置补助费用:用地企业对被征收土地企业安装因征收土地所产生的过剩人力资本而支出的赔偿花费。
针对宅基地确实权:
1、国务院公布《城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前农村百姓建房占有的宅基地,超出当地政府要求的总面积,在《城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没经动迁、改造、拆建的,能够暂按目前实际使用面积明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城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公布时起止《土地管理法》逐渐实施时止,农村百姓建房占有的宅基地,其总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要求规范的,超出一部分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解决后,按解决后实际使用面积明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合乎当地政府单独立户建房要求而并未单独立户的农村百姓,其原有的宅基地并没有超出单独立户建房用地总计总面积规范的,可按目前宅基地总面积明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住户原在乡下的宅基地,房子产权并没有变化的,可依规明确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拆除房屋后没准许复建的,土地资源使用权由团体取回。
5、接纳出让、购买房子获得的宅基地,与原来宅基地总计总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要求规范,依照有关规定解决后容许继续使用的,可暂明确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获得的宅基地,可明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依照土地确权要求,明确的宅基地总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要求规范的,能够在土地资源登记表和土地资源资格证书内标明超出规范总面积的总数,之后单独立户建房或目前房屋拆迁补偿、改造、拆建或政府部门依规项目实施计划再次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要求的范围规范再次明确使用权,其超出一部分退回团体。
8、侨民原在乡下的宅基地,房子产权并没有变化的,可依规明确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拆除房屋后没准许复建的,土地资源使用权由团体取回。
9、空余或房屋坍塌、拆卸2年以上未恢复应用的宅基地,不确定性土地资源使用权。早已明确使用权的,由团体报检县市级市人民政府准许,销户其土地登记,农田由团体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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