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有效限期是多长时间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须在有效期内行使。我国现行标准法律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尽管有一定的要求,但不足健全。
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1)租赁协议为房屋租赁协议。别的租赁协议的承租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2)租用期内,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用的房屋。应留意三点:
①仅限出卖。出租人赠予、互易或是房屋被征收、收走后出卖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②房屋被抵押,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书折价、卖掉租用房屋清偿债务,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需要留意的是:因为要是出租人的购买标准与第三人(或抵押权人)同样,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就不容易发生争执,因而不管抵押权开设于租赁协议以前或以后,承租人均有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授权委托拍卖人竞拍租用房屋的,理应在竞拍五日前通告承租人,承租人具有以高应价购买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的,视作舍弃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可以考虑出租人与第三人中间承诺的交易标准。即承租人的购买标准(合同款、付款方式、贷款担保)不可小于第三人。
(4)承租人需要在有效期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a)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应自收到通告生效日十五日内行使;满期未行使的,视作舍弃优先购买权。
(b)竞拍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收到通告生效日五日内行使。
2、如何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有效限期
我国民法总则沒有要求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章制度,《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18条(此条已废除)要求的有效限期为3个月。我国担保法第230条只要求出租人理应在出卖以前的有效期内通告承租人,但沒有确立实际期限。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废除)第11条要求房屋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早三个月通告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行使限期的长度,最能体现对维护保养承租人定居安全性权益、平稳资产占有关系、维护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性三者间的使用价值考量。出租人提早3个月通告承租人这一要求与日渐便捷的房产交易具体情况相违反。《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4条,对出租人执行通告责任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期开展了要求,在其中第三项要求,出租人执行通告责任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确立表明购买的,在十五日期满后,承租人认为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检察院未予适用。
不难看出,出租人执行通告责任的,承租人在收到通告后十五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作舍弃优先购买权。另外,融合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假如出租人未执行告之责任,自出卖人出卖房屋期满一年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亦归入杀死。这不但有益于激励承租人积极主动行使自身的支配权,也有利于维护保养出租人与第三人交易纪律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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