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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中免收租金条款的税收解决

2021年10月04日 16:58:00 来源:房产超市网
[导读]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时,为了更好地吸引住顾客,在房子经营性租赁期内,通常会推行一定的完全免费扣除租金的招商政策.因此,出租人,是
合同书中免收租金条款的税收解决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时,为了更好地吸引住顾客,在房子经营性租赁期内,通常会推行一定的完全免费扣除租金的招商政策.因此,出租人,是房地产业开发设计公司通常会与承租方签署一定限期免租金的条款,这类条款决定了出租人的税收解决。换句话说,免收租金的条款承诺应怎样申请缴纳房地产税呢?有些人明确提出,依据从租计税房地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出租人在免收租金期内申请房地产税时,不申请房地产税,由于0×12%=0。这类见解显而易见是不正确的,假如假定是合理的,则与肖太寿专家教授明确提出的“合同书与税收解决相符合,或合同书决定了税收解决”[1]的见解有悖。

《国家财政部国家国家税务总有关安装残疾人就业企业城区土地税等制度的通告》(税务〔2010〕124号) 第二条要求:“对租赁房地产,租用两方签署的租赁协议承诺有免收租金限期的,免收租金期内由产权人依照房产原值缴纳房地产税。”第三条要求:“对依照房产原值记税的房地产,不管财务上怎样计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土地价格,包含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付款的合同款、开发设计土地资源产生的成本等。土地建筑容积率小于0.5的,按房地产总建筑面积的2倍测算土地面积并由此明确记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格”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假如出租人存有完全免费扣除租金而房子出租的状况,尽量在免收租金期内依照房产原值缴纳房地产税。因而,实践活动中,当出租人与承租方签署了免收租金条款的经营性租赁合同书的情形下,依据“合同书与税收解决相符合”的基本原理,根据税务〔2010〕124号)第二条要求在免收租金期内,出租人务必依照照房产原值缴纳房地产税。

[经典案例:某公司房子出租合同书中免收租金条款的房地产税解决剖析]

(1)案件详细介绍

E公司是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E公司土地资源占地面积为10000平米,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付款的合同款及其开发设计土地资源产生的成本总金额为六百万元,2014年底E公司一幢房子建筑面积和占地面都为1000平方米。E公司财务核算时将地价款所有记入“无形资产摊销”,即记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格为0。E公司的该幢房子,房年产值是1000万元,自2015年1月1日逐渐租赁给A公司,租赁期三年(2015年-2018年),租金累计24万,第一年免租、第二年和第三年每一年收十二万,当地政府要求按房地产余值测算房地产税的扣除率是30%,请E公司2015年免租期内怎样申请房地产税?

(2)房子出租免收租金的房产税计算剖析

因为建筑容积率=1000÷10000=0.1(低于0.5)

土地资源价格=600÷10000=0.06(万余元/平米)

依据税务总局〔2010〕124号的要求,E公司记入房地产记税原值的土地价格=1000×2×0.06=120(万余元),E公司在申请缴纳房地产税时,记入房地产记税原值的地价款应是1二十万元。因而,E公司在申请缴纳房地产税时,理应相对应调增房地产记税原值1二十万元。

E公司2015年免租期内房地产税为:(1000 120)×(1-30%)×1.2%=9.40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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