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普遍的三种不公平条款 你见过几类?
购房合同是确保大家合法权利关键的法律法规文字。许多买房者在购房时,挑房型、选楼房,却在重要的签合同书阶段粗心大意了。不高度重视合同书条款,只图签名,完出了难题,消费者维权也欠缺法律规定,干怀恨在心。
大家在这儿例举了一些普遍的购房合同圈套,期待能帮上诸位。
卖家解约权被扩张
这儿举2个事例:
1、《XXX商品房申购书》中有那样的要求:“若承包方自付款订金之日起十日内无法准时签署《商品房交易合同书》并缴完首付,则招标方有权利单方消除本商品房认购协议,而且不退回订金。”
2、《XXX认购协议》中要求,“承包方应在X年X月X日以前,来XX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贷款逾期视作毁约,且招标方不容易再行告之,本协议书期满废止。”
上边这两个条款便是典型性扩张了招标方(一般是开发商)解约权的事例,依据《合同法》要求,合同签订或消除须创建在彼此同意的基本上,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扩张自身解约权。并且在商品房交易全过程中,买家假如出现延迟时间执行负债的状况,卖房子应立即催告函,如仍无法履行合同,才可以解约。
此外,像“无法准时签署”相近描述也不科学,无法准时签署很有可能受多种多样要素影响,有一些不可抗力诱因没法预料,显而易见不可以由买房者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乱用免责权
免责权也是被开发商乱用的支配权之一,这类乱用常常是根据扩张不可抗力范畴的方法完成的。
一般觉得,不可抗力要素一般就是指下边三类:
1、洪涝灾害。它是典型性的不可抗力,被告方义务应被免去;
2、政府部门个人行为。说白了政府部门个人行为,指的是政府部门颁布的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和对策造成 原来合同书没法执行。
3、出现异常社会事件。这归属于不能预料事情,也归属于不可抗力。
也是有一部分开发商将下边二种条款纳入不可抗力要素:
1、工程施工出现重特大瓶颈问题或艰难不可以立即处理;
2、市政工程配套设施无法跟上项目进度。
但是在专业人士来看,上边这两根无法变成“不可抗力要素”。施工工艺难题是开发商能够预料的,假如解决不了,也应该是开发商所需承担的义务,不可以评定为不可抗力要素。同样,市政工程配套设施有其流程化特性,做为开发商是有工作能力在整体规划前期预见到的。
即便 是的确是因“不可抗力”出现毁约状况,开发商也需须保证下列二点:
1、务必期限出示证实,证实不可抗力事情的确发生了;
2、执行了责任。在不可抗力事情产生后,开发商执行了“立即告之”和“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挽救”的责任。
毁约处罚不公平
在房地产交易中,主合同是政府机构为了更好地标准商品房交易制订的风格文字,能保证交易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操作过程中,开发商都是会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确保自身的。例如购房推迟交购房的钱的合同违约责任和开发商推迟拿房的合同违约责任一般就不一样。
上边三种普遍的不公平条款,在购房合同中是普遍的,诸位假如碰到了相近条款,应立即向开发商强调来。有标准的还可在签订合同时携带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让专业人员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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