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定金合同如何签 定金合同常见问题
定金是在合同书签订或在执行以前付款的一定金额的钱财或替代品做为贷款担保的合同类型。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定金合同归属于从合同书、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另外,定金合同具备定金规律的法律效力。今日我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签订定金合同时的常见问题。
定金合同常见问题
一、核查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书,主合同失效,则定金合同失效。定金合同归属于保证合同的一种,依据《担保法》的要求,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书,主合同失效,贷款担保无效合同。因而在签订定金合同时要留意核查主合同是不是合理,以确保所签订的定金合同合理。
二、合同书签订时行为主体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行为主体理应与主合同的签订行为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书,行为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没法具有贷款担保的特性。
三、定金合同理应以书面形式的方式签订
依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要求,定金理应以书面通知约定。
四、理应在合同书中约定确立的交付限期
合同书被告方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限期便是定金合同的执行限期,因而在约定交付定金的限期时,务必确立、实际。
五、理应在合同书中确立约定交付的方法
定金合同从具体交付定金之日起起效,因此 合同书被告方理应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法,例如根据实际的贷币付款还是金融机构付款。如果是以金融机构付款的方法务必以接到交易凭据视作交付。
六、定金的金额务必在合同书标的额的20%之内约定,超出的一部分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维护
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实际金额,由彼此被告方商议明确。若定金的金额约定过高,就会有很有可能促使守约方得到的损失赔偿太过地高过其具体损害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上保证合同执行的作用。因而,定金的金额应低于合同书应计付的账款,其实际金额由被告方约定,但不可以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一部分失效。
七、确立账款的特性,好标出“定金”二字,以防产生异议
假如合同书中的资金额未确立账款的特性,未注明“定金”字眼,彼此非常容易产生异议;假如写出“预付款”、“预定金”、“订金”、“申购金”等字眼,若合同书条款又无显著约定说明其具备定金特性,则没有定金法律效力。
在合同书中约定的订金、合同违约金和定金不可以搞混。而且合同书中应约定主合同创立后,定金的应用方法是退还交付定金方还是抵冲主合同理应付款的账款。
九、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备可执行性,以利于实行
无法签订合同书的受害方将担负定金罚则的风险性。被告方约定以交付定金做为签订主合同贷款担保的,计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签订主合同的,没有权利规定退还定金;私收定金的一方回绝签订合同书的,理应二倍退还定金。
十、合同书中确立约定合同终止、停止条文
应确立约定定金合同消除、停止的条文。如沒有有关合同终止、停止或提早停止的条文,导致解除合同的标准不确立,将导致签订合同书非常容易,终止合同艰难的现况。因而,相关合同终止、停止和提早停止的条文应务求优化、全方位。
以上便是签订定金合同时的常见问题,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慎重看待。
最新发布
热门标签
-
推荐城市
-
新楼盘推荐
-
小区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