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国家民政部基层组织当地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13日接受记者专访时回复,办理婚姻登记时,当事人没法提交身份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高效地临时身份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国家民政部新开展的《有关贯彻落实〈婚姻登记规章〉若干问题的建议》要求:内地居民办理登记结婚,必不可少提交身份证原件,但是有些当事人因为诸多原因只有提交临时性身份证证件,现役军官也无法提交身份证件。依据《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明具有证实公民身份的法律认可”,因而,当申请者结婚、二婚登记注册的当事人只有提交临时身份证明时,申请注册机关也应是之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情况以申明占多数
建议要求,对当事人婚姻情况审核重要依据其本人申明,当事人户口本上婚姻情况一栏能作参考。
建议还要求,当事人持有户口本与身份证上“名字”“胎儿性别”“出生年月”具体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先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相关业务变更和所必须的证簿换相关手续再办理婚姻登记。
在押人员应亲身提交申请
国家民政部新实施方案要求:在押人员申请者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出具合理地身份证证件;在押人员没法出具身份证证件的,应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实原材料。要求明确提出,办理在押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能是一方当事人居民户口所在城市或坐牢牢房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无户口本特殊状况可登记
在几类特殊前提下,办理婚姻登记时需“限定”对户口本的需求。
当事人没法出具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持公安机关或有关户籍制度组织出具的盖上印章的居住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持团体户口本内个人的户籍信用卡或盖上单位印章的记叙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距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持公安机关或有关户籍制度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婚姻登记。
现役军官婚姻登记按旧规
据新华社电建议针对现役军官婚姻登记工作中拥有实际“各不相同”。新开展的《有关贯彻落实〈婚姻登记规章〉若干问题的建议》要求:办理现役军官的婚姻登记仍按国家民政部政策研究室下发的相关通告实行。
涉外婚姻有最新政策
建议对涉外婚姻申请注册有了更多的设备要求。
彼此均是外国人,规定在国内办理登记结婚的,假如当事人需要出具《婚姻登记规章》所规定的相对应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及其当事人本国声称其住户在外面国办理登记结婚效力证实,当事人工作或者日常生活所在城市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申请注册权限申请注册机关应予以审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侨民,或是彼此均是港澳台居民或侨民,规定在国内办理登记结婚的,假如当事人需要出具《婚姻登记规章》所规定的相对应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当事人工作或者日常生活所在城市具有相对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申请注册机关应予以审理。
一方为出国工作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侨民、或双方均是出国工作人员,规定在国内办理登记结婚的,假如当事人需要出具《婚姻登记规章》所规定的相对应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出国工作人员出国前户籍所在地具有相对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申请注册机关应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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