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房产证可以交易吗?没房产证会产生这些安全隐患?
2007年8月,王女士以50万的价格将一套房子卖给张女士,彼此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书。因为该房为新房子,并未获得产所有权证,彼此承诺张女士首付款30万余元,待获得产权证后再付款剩下购房的钱。2008年3月,王女士取得房子产权证后并并没有卖给张女士,反而是将房子以63万余元的价格卖给市民刘先生,并申请办理了产权产权过户。现阶段张女士提前准备到法院起诉,规定王女士二倍退还预付购房的钱。
在此案中涉及到2个法律行为,一个是物权关联、一个是债权关系。房子的所属关联属于物权关系;王女士和张女士、陈先生中间出现2个售房合同关联属于债权关系。
因为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具备公示公告的法律效力,而债权是相对性权、对公民权利,不具备公示公告的法律效力,因此物权具备优先选择于债权的法律效力。
因为陈先生和王女士中间不仅有一个合理的合同书,并且还申请办理了房地产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因此依据一物一权标准,陈先生获得了该房子的权。张女士虽有一个合理合同书,可是并没有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不可以得到房子的权,可是可以追责王女士的合同违约责任。
买房子,怕商家“一房二卖”。有的普通百姓买了预售房,到了拿房日,却获知房子已经卖给别人并申请办理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进而使购房存有非常大风险性。小编提议大家在购房的情况下,在签订合同书后房产继承以前,申请办理一个预告登记,被告方可以运用“预告登记”这一方式,防止商家“一房二卖”。
依据《物权法》要求,房地产业备案引入了“预告登记”的新阶段。预告登记个人行为属于准物权行为,买家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假如出卖方再想卖房子务必获得预告登记权人的允许。假如未获得预告登记权人的允许,房管局是回绝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需要留意的是,“预告登记”是有时限的。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要求:“预告登记后,债权解决或是自可以开展房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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