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1应用领域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以协议书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用本规范。
1.2以协议书方式租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农田项证支配权,参考本规范。
2引入的规范和文档
以下规范和文档所包括的条款,根据在本规范中引入而组成本规范的条款。
本规范施行时,所显示版本号均为合理。规范和文档都是被修定,应用本规范的多方应应用以下各规范和文档的即时版本号。
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原令第21号)
4通则
4.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函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指市、县国土资源优化配置单位以协议书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农田使用人,由农田使用人付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个人行为。
4.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
(1)公布、公平公正、公平标准;
(2)诚实信用原则标准。
4.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理应选用招标会、竞拍或是挂牌上市方式外,即可采用协议书方式,关键包含下列状况:
(1)政府部门供货商业服务、度假旅游、游戏娱乐和商品房等各种营业性商业用地之外主要用途的农田,其供地方案发布后同一土地只有一个意愿商业用地者的;
(2)原划转、租赁农田应用人申办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当地政府要求沒有确立理应取回土地使用权再次公布出让的,经依规准许,能够采用协议书方式;
(3)划转土地使用权出让申办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当地政府要求沒有确立理应取回土地使用权再次公布出让的,经依规准许,能够采用协议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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