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法
(1996年10月13日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大会根据1996年3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大会准许一九九七年4月22日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调整一九九七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大会准许)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以便有效开发设计、利用、运营拉萨市国有农田,提升国有房地产管理方法,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区建设发展趋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当地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拉萨市大城市城区、县里、辖县、规划区(下称“城区”)城市规划区范畴的一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地下资源、掩埋物、掩藏物和市政工程公共设施没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服务出让、转让范畴。
第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内外的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本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外,均可按照本方法要求,在拉萨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展土地规划、利用、运营。
在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时,出让方和购买方都应爱惜和维护土壤资源,提升对农田应用的有效整体规划和严格要求,避免国有农田的外流。
第四条国有农田推行有偿服务、有限期应用规章制度。国家对农田使用人依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早取回。凡依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承诺的应用期内,受法律法规维护,一切机构和本人不可侵害。
但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需要,国家可按照司法程序提早取回。
第五条按照本方法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全过程中所扣除的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应所有上交平级财政局,由财政局纳入费用预算,专款专用,重点用以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土地规划。
第六条按照本方法要求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田使用人,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承诺的土地面积、用地性质、开工开发设计期、资金投入的资产金额,开发设计利用农田。
土地使用权在应用期内,能够转让、租赁、抵押或是用以别的经济活动,其合法权利受法律法规维护。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停止及地面上房屋建筑、附属物的备案,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单位和房地产管理单位各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本方法的要求申请办理。
备案的文档、材料能够公布查看。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合乎城市规划及农田利用整体规划。
农田使用人开发设计、利用、运营农田的主题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并不可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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