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授予团体土地使用权证被撤消案
[案件介绍]
陈某房子应用某一集体用地但未开展土地使用权证备案。1998年11月,因柳市镇大兴区桥布线工程项目需要拆卸陈某房子,柳市镇工程项目总指挥部与陈某签署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承诺,为陈某再行贯彻落实房基地、陈某的房子由柳市镇工程项目总指挥部拆卸。但工程项目总指挥部未贯彻落实陈某相对房基地,陈某因而并未拆迁。2001年4月,乐清市人民政府准许第三人郑某等人应用陈某房子应用的地快,并向郑某等人授予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二零零二年九月份,陈某不服气某乐清市人民政府向郑某等人授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实际个人行为,授权委托我所周光刑事辩护律师、李轶成刑事辩护律师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复议。
[解决状况]
二零零二年11月,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推迟的决定。二零零三年1月18日,复议行政机关觉得: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出示书面形式回应及递交授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直接证据、根据和别的相关原材料。因此依据《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撤消乐清市人民政府授予给郑某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复议决定。
二零零三年3月6日,郑某等人不服气温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撤消温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二零零三年5月6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裁定保持温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二零零三年6月2日,郑某不服气一审判决向温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提到上告。二审人民法院觉得:温州市人民政府撤消该土地使用权证,有错必纠,事实清楚,程序流程合理合法,法律适用恰当。一审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原告上诉理由不创立,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所述人民法院一、二审,陈某做为第三人报名参加起诉,并均授权委托我所周光刑事辩护律师、李轶成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商。
[分析]
此案中,复议行政机关明确申请者行为主体恰当、对客观事实评定清晰,法律适用精确。因此,案经人民法院两审均给予适用。具体表现在下列好多个层面:
一是陈某是不是此案的利害关系人,可否申请办理复议。
郑某等人觉得陈某与授予团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实际个人行为沒有利益关系,做为复议的申请者行为主体不适感格。复议行政机关觉得陈某与异议农田存有利益关系,有郑某等人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而向人民法院提到排除妨碍是民事诉讼一案能够证实。陈某的申请办理合乎《复议法》的相关要求,陈某行为主体适格的原因于法有据。
二是陈某申请办理复议是不是超出法律规定复议时效性。
郑某等人觉得陈某超出了法律规定复议时效性提到复议,温州市人民政府不可审理。尽管郑某等人出示了土地局有关农田备案申请办理审核情况的公示及贴到证实,但并并不是早已授予土地使用权证证的公示。郑某没能出示直接证据证实陈某了解该实际个人行为的实际时间,故不可以证实陈某早已超出申请办理复议的法律规定时效性。因而,温州市人民政府审理陈某的复议申请办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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