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交易违法吗?
一、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
2008年4月9日北京建设联合会公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档中要求,已购经济可用住房家中获得房产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子所有权证没满五年的,不可按销售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已购经济可用住房家中获得房产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子所有权证已满五年,经济可用住房须经上市出售的,需要依照一定占比补交农田盈利等合同款。在2008年4月9日以前签署买房合同的已购经济可用住房上市出售时,产权人能够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农田盈利等合同款。在2008年4月9日以后签署买房合同的已购经济可用住房上市出售时,产权人能够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原买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缴农田盈利等合同款。所述要求均确立同样价格标准下,已购经济可用住房产权人户籍所属县区住房确保管理方法单位能够优先选择认购。
二、转让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评定
就经济可用住房在限定交易期内上市转让所涉及到的合同效力难题,实践活动中存有不一样的了解。经济可用住房转让合同无效多见实践活动中听取意见的见解。地方法规或规章制度能够做为评定合同效力的参照根据,由于违背地方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要求将危害国家权益、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及不特殊第三人权益,可以此为由,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要求评定经济可用住房转让合同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要求:有关现行政策、政策法规要求的限定上市交易期内交易已购经济可用住房,被告方认为买卖协议失效的,应予适用。现行政策、政策法规有新要求的,可用其要求。第六条第二款要求:出售人转让的经济适用房的原买房合同系2008年4月9日以前签署,被告方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子的合同书中承诺在限定上市交易限期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迁移备案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该房子已具有上市交易标准的,能够评定合同书合理。因而,合同书将会因時间与标准的变化,而变成合理合同书。
三、提醒
一般状况下,经济可用住房获得所有权资格证书满五年,或缴纳房产契税满五年,转让经济可用住房的合同书才合理。转让经济可用住房时,买卖方在确立承诺房屋合同合同款后,签署房产买卖合同书前,理应优先向房地产管理单位针对经济可用住房的上市转让开展申请办理,在区房地产管理单位确立表明舍弃优先选择认购权的前提条件下,彼此才可以转让经济可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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