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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物业管理-业主的微妙关系

标签: 物业
热心网友|回答5次|2020-10-14 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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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2020-10-14 16:42:35
    房地产开发商是从事商品房建设并予出售获取利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销售房屋的质量负有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后,不再对所开发物业的管理承担责任,只作为未售出物业的业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物业公司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按与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获得服务报酬。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作用是: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参考物业管理文章浅析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开发商之间的博弈关系在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屋至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属于前期物业管理时期,由房地产开发商聘请物业服务公司对所售房屋进行物业管理。这一时期,房地产开发商是物业的管理人,物业公司是物业的合同服务人,业主是服务的对象。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则应由业主委员会选聘和与所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自此,房地产开发商除了对所销售的物业承担保修义务外,不再是物业的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则成为物业的授权管理人,物业公司仍是物业的合同服务人,服务的对象仍是业主……参考物业管理网

其他回答

(4条回答)
  • 热心网友
    2020-10-14 20:50:20
    A公司是违约的,签订的合同是到2006年9月截止的,而A公司2004年12月推出管理,A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业主则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A公司履行职责。
  • 热心网友
    2020-10-14 19:09:20
    两种做法都是不对的。商品房买卖和物业管理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表示形式上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是两个合同,两合同的主体、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是不同的,各自独立的。虽然购房者在这两个合同中都是签约主体,虽然有时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一家,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它们是各自独立存在的。
  • 热心网友
    2020-10-14 18:10:09
    房地产开发商是从事商品房建设并予出售获取利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销售房屋的质量负有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后,不再对所开发物业的管理承担责任,只作为未售出物业的业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物业公司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按与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获得服务报酬。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作用是: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热心网友
    2020-10-14 11:51:48
    开发商雇的物业公司业主和开发商是买卖关系业主和物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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