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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进一步明确贷款申请、审批等事宜

2022年07月11日 09:20    来源:房产超市网
[导读]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消费,近日,我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自住住房消费,我区近日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

  贷款对象和条件

  根据本办法规定,在我区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我区安置的独立选拔军队转业干部和不同地方缴纳的合格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效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已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未结算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缴纳证明),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购买、新建、重建、大修自住房的合法有效合同或协议,首付金额不得低于购买、新建、重建、大修自用房价值的规定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经济收入稳定,贷款偿还能力相应,个人信用良好;提供区、市(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条件;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但不支持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自住住房数量统计口径为:以职工及配偶名义确定商品房数量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总数。

  贷款担保

  本办法明确规定,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或担保两种担保方式,管理中心原则上采用抵押担保。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以下统称借款人)。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担保合格的房屋作为抵押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住房价值应全额用于抵押,抵押品价值应根据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或购房合同确定的房价确认。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应妥善保管抵押品,不得擅自处置,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采用担保方式的,由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为具有良好信用资格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有能力偿还全部贷款的本息。担保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当与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品。处置抵押品价格不足以偿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如果价格超过还款部分,则退还抵押人。

  贷款偿还

  根据该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还款账户、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借款人逾期三次以上或者累计六次以上的,不得变更担保人。主借款人、贷款年限、还款方式不得变更。变更共同借款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明确贷款责任人协议),变更后还款能力不足的,不得变更。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

  此外,建立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纳入失信名单的职工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和担保他人。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列入不诚实名单:逾期3次或近3年累计逾期6次;申请人未在一个月内结算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将结算清单发送至管理中心;撤销住房消费或网上签署记录,一个月内不退还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金额,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从发现虚假行为之日起,将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财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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