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异析产一定要 莫待售卖才申请办理
张姨当初参加工作期内,与丈夫王叔一同认购了企业的一套房改售房,登记在张姨户下。十几年前夫妻彼此因三观不合,结束婚姻续存关联,并且在民政部门的见证下,领到离婚证书,签署“离婚协议”,承诺该房屋归张姨一人全部。今年初,张姨的儿子准备结婚,张姨准备售卖该房屋,换一间舒心的房屋便于一家人定居。张姨根据某中介促使,与客户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一个月后买家的贷款审核下来了,彼此到不动产登记单位办理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核查材料后表示,该房屋是房改售房,为张姨与王叔夫妻共有财产,产权过户需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这时,张姨向工作员出示了《离婚协议》,表明她和王叔已经在民政部门的见证下,作出了离婚财产分割,依据《协议》该房屋属其一人全部。备案单位的工作人员回应,如张姨要单方申请办理房屋备案,依据《广州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第十三条第四款要求:“析产获得没动产权利且析产协议书通过公证的”,即张姨需提供与王叔在公证机关经公证的析产协议书;又或者提供王叔允许并授权委托张姨售卖房屋的委托公证书。请张姨备好原材料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姨与王叔十几年断绝了往来,经过多方面熟悉,王叔在3年以前因病去世,最终张姨只有与顾客协商解除合同。
离婚协议是指针对离婚时应当解决相关事项的约定,归属于合同性质,受《合同法》的管束和调整。如签订“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早已身亡,则造成该离婚协议约定的事宜没法执行,该合同也就自动消除无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广大顾客,如房屋特性为“房改售房”,且房屋所有权由来为“购买”,不动产登记单位会根据《房改房上市缴款明细表》里的另一半状况,分辨备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夫妻共有财产。如挑选单方面申办相关业务的,须按《广州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要求,给予“析产获得没动产权利且析产协议书通过公证的”协议书文档,或不上场另一半允许出售的委托公证书,不然不可以单方面申办此类房屋的有关备案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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