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物权编第十四章,明确了居住权的设立、内容、限制及消灭等核心规则,具体如下:

一、居住权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对世性,居住权人可以对抗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
二、居住权的设立
书面合同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方法。
登记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居住权不成立。
无偿设立原则
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居住权的社会保障功能,旨在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三、居住权的内容
占有和使用权
居住权人有权对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人可以合理使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得损害房屋的结构和功能。
不得转让、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仅限于居住权人本人享有。
原则上不得出租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不受干扰。
四、居住权的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在以下情形下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自遗嘱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居住权的适用场景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旨在解决特定人群的居住问题,具有以下典型适用场景:
婚姻家庭领域
夫妻一方婚前房产,为保障另一方的居住权益,可设立居住权。
离婚时,一方无房居住,可通过设立居住权解决居住问题。
以房养老领域
老年人可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或他人,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实现“以房养老”。
继承领域
父母为保障子女的居住权益,可在遗嘱中为子女设立居住权。
公租房领域
政府可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