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主要涵盖居住权的定义、设立方式、合同内容、登记要求、权利限制、消灭情形及遗嘱设立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居住权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规定明确了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和目的,即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
二、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合同设立
根据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方法。
遗嘱设立
根据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设立,为老年人或特定人群提供遗嘱继承外的居住保障。
三、居住权的登记要求
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居住权不成立。这一规定强调了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保障交易安全。
四、居住权的权利限制
无偿设立为主
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体现了居住权的社会保障功能,而非盈利性目的。
不得转让、继承
根据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一限制确保了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防止权利滥用或市场投机。
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
根据第三百六十九条,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平衡了居住权人的居住需求与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
五、居住权的消灭情形
根据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在以下情形下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维护物权秩序的清晰性。
六、居住权的社会意义
保障弱势群体居住权益
居住权制度为老年人、离婚后无住房者、低收入群体等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住有所居”。例如,老年人可通过遗嘱为子女或配偶设立居住权,保障其晚年生活;离婚后一方可要求在共有房产中设立居住权,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促进“以房养老”模式发展
居住权制度为“以房养老”提供了法律支持。老年人可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金融机构或子女,同时保留居住权,实现“以房换养”。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居住权与租赁权、所有权形成互补,丰富了住房供应体系,有助于缓解住房紧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