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流程是怎样的
1、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计划方案
依据《中合老百姓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要求,相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检原批准商业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而,政府部门国土资源优化配置单位在拟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依规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划方案。
2、执行审批程序流程
依据前述《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要求,相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计划方案,需报检原批准商业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公示
依据《云南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需提早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理应以公示方法提早六个月告之土地使用人。”
4、下发收回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示到期之后,国土单位依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所有权的行为主体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且告之被收回行为主体具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力。需要提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实行。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格证书或在土地登记薄上标明废除
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处颁布的《土地备案标准》第五十四条要求:“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与此同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备案,注销土地资格证书。”第五十八条要求:“土地使用人、使用者和土地项证支配权者未依照本标准要求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的,土地管理部门能够按照要求立即申请办理注销土地备案,注销土地资格证书。”依据国土资源40令公布的《土地备案方法》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土地备案注销后,土地支配权资格证书理应收回;的确没法收回的,理应在土地登记薄上标明,并经公示后废除。”
土地使用证回收利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第十条第三款要求:“国家为了能集体利益的需要,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对土地推行征收或是征用土地并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建设商业用地所有权期内期满前,因集体利益需要提早收回该土地的,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对该土地里的房子以及其他房产给予赔偿,并返还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检原批准商业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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