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预付款你分清吗?责任划分大不相同
一段时间至今,在房屋出售销售市场中,出现了一种“定金”圈套,房地产业代理商们在房屋出售全过程中,瞒天过海,将事先服务承诺的定金拆换成预付款,在自身不履交付房子的责任后,也不会遭受二倍返还定金的处罚。因而,顾客要正确认识商住楼预购中的“定金”与预付款的差别,绕开“定金”圈套,慎重签订。
房房地产企业在楼盘销售全过程中,虽称只扣除定金,期满不拿房者担负二倍返还的义务,但却不与买房者签署一切合同书,在扣除定金后,只出具收条,而且在收条上有意标明预付款。接到定金后,再将同一套房子以一样的方式向别人推销产品,终以价高售出。而别的没法购买同套房子的买房者,也只是是取回房产公司退还的购房款,既无法得到房子,也不可以规定房产公司二倍返还定金。往往这般,是由于定金与预付款是2个不一样的法律名词解释,造成不一样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
定金是合同书当事人一方,为了更好地证实合同书的创立,按照法律法规或是当事人的承诺,在应当给付的金额内事先向另一方交付一定金钱的贷款担保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定金金额由当事人承诺,但不可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具备事先给付的特性。事先给付反映在2个层面:一是定金应当在履行负债以前交付;二是定金的金额应在合同规定的给付金额之内。定金是根据当事人一方在负债履行前交付另一方的钱财,不在履行时产生不返还或二倍返还的法律效力,具有贷款担保实际效果的合同类型之一。
定金和预付款尽管全是由当事人一方位另一方付款的钱财,也不超出合同规定的给付金额,都具备事先给付的特性,但二者关键有下列差别:(1)预付款的作用取决于协助接纳预付款一方处理资产上的艰难,使之更有标准按合同规定适度履行;定金尽管也具备这一作用,但关键的还取决于保证合同的履行;(2)开设定金是根据当事人的合同书——开设定金的合同书。它从归属于主合同,给付预付款,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并不组成一个从合同书。(3)定金一般是一次性付款,预付款能够一次性付款,还可以分期付款付款;(4)定金的法律效力取决于: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负债的,没有权利规定返还定金,接纳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负债的,理应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存在法律效力,交付预付款的一方,并不因其不履行负债而缺失要求返还预付款的支配权,接纳预付款的一方,都不以其不履行负债而二倍返还预付款。定金具备强行性,预付款则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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