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纠纷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遇到纠纷,其中就包括房屋买卖纠纷,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要有相应的解决办法。那么商品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纠纷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接下来一起去看看!
一、商品房屋买卖纠纷
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
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
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对于此类纠纷,购房方具有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a、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跟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b、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还是进行工程建设;
c、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3、权属证书缺失型
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按照《解释》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4、质量瑕疵型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房屋缩水,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预售房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5、宣传广告和实际不一致
一些房地产商在预售宣传时,都会有精致的售楼书,许诺所预售房屋有优美的环境,高尚的品位,完美的配套设施,周全的物业管理。
消费者在接收预购的房屋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大有出入,一些配套设施迟迟难以落实,甚至有些就是虚假广告,根本就是无中生有,蒙骗消费者,物业管理更是质价不符。消费者为此与房地产商讨“说法”时,房地产商往往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商品房屋买卖纠纷
二、商品房纠纷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近年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适用双倍赔偿的问题上,学术届意见不一致,各地人民法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结论也往往相互矛盾。针对这种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规定五种情况可以适用双倍赔偿。这五种情形是: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为这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该《解释》第14条还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若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应当指出的是,《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法第11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为依据的,但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直接适用。其适用条件和结果上都与消法第49条的规定有所不同。
商品房屋买卖纠纷
以上就是我给大家介绍的商品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纠纷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这里提醒大家一下,在购买房子的时候一定要头脑清醒,不能轻易地就会开发商忽悠了。
编辑推荐
最新发布
热门标签
-
推荐城市
-
新楼盘推荐
-
小区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