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案例及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的案例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买车买房成了大多数人的为之奋斗的目标,经济适用房也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但是也多出来不少经济纠纷,下面是描述的经济适用房案例。
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的案例
2007年10月14日,原告张某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回龙观区后期g05区某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23732元,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之后该房产公司交付涉案房屋并补收购房款56万元。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在2007年8月23日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分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被告,全部房款由被告承担;原告协助被告完成该房屋所有购房法律程序;待条件允许时,原告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在15日内支付原告75000元;被告拥有房屋使用权、支配权。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涉案房屋到2013年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经济适用房案例
原告起诉称,原告原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绦胡同,系北京市城市居民。2007年8月14日,原告作为北京市西城区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填写《西城区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经济适用房申请表》,经办单位为北京市某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持此表和《经济适用房审批表》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认购手续。2007年10月14日,原告缴纳购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屋。2008年6月20日,原告办理了其为所有权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存放于被告处。原告在购买上述房屋时,适逢父母过世,本人离异无业,生活拮据。2007年8月23日,未解决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原告与被告签订上述经济适用房《房产转让协议》,被告代为原告支付购房款323788元,并给了原告7.5万元。该房屋交付后一直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至今,购房手续及付款凭证仍在被告处。原告再无其他住房,现仍租住在姑姑家。鉴于经济适用房属于国家保障性有限产权房,禁止买卖,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因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原告愿退还被告已付全部购房款。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经济适用房《房产转让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3.依法判令原告将被告代为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23788元及7.5万元全部返还给被告。
被告王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强顶房屋转让协议时,原告说是拆迁房,并没有告诉被告是经济适用房,且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房屋即便是经济适用房与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存在区别。原告在签订转让协议时一再强调是拆迁方不是经济适用房,且说当时急需用钱所以才签的协议,由于房屋升值,为了经济利益,原告才有此次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不在本案中向原告主张损害赔偿,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合法。
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协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1.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2.被王某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原告张某返还其名下涉案房屋;3.原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被告王某返还其支出的购房款323788元及7.5万元;4.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经济适用房案例
经济适用房案例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希望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抵制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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