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状况有什么
一般保证为被告方在保证合同书中承诺,贷款人不可以执行负债时,由担保人承担义务。一般保证的承担人到主合同纠纷案件没经审理或是诉讼,并就贷款人资产依规申请强制执行仍不可以执行负债前,对贷款人能够回绝承担保证义务。
一、贷款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一部分免除责任
主合同合理而贷款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责任的,担保人与借款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同承担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失的,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部分,不可超出借款人不可以偿还一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失效而造成 贷款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责任的,担保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担保人有过失的,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部分,不可超出借款人不可以偿还一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主合同被告方恶意串通,骗领保证人出示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义务。
三、主合同债权人采用诈骗、威逼等方式,使保证人在违反真正含意的状况下出示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因主合同內容变更而免除责任
债权人与借款人协议书变更主合同的,理应获得保证人书面形式愿意,没经保证人书面形式愿意的,保证人已不承担保证义务。保证合同书另有承诺的,依照承诺。
五、保证义务因保证合同书未创立而免去。
关键情况包含:1、主合同并未创立;2、保证合同书不具有依规创立的方式要素。保证人与借款人理应以书面通知签订保证合同书。但是,假如保证人独立出示保证书,或保证人已执行保证之关键责任,债权人接纳的,合同书一样是创立的。此外,凡保证合同书未选用书面通知签订的,皆视作保证合同书未创立。
六、保证义务因主合同被告方彼此或与第三方相互所执行的个人行为不适感而免去
保证期内,债权人批准借款人出让负债的,理应获得保证人书面形式愿意,保证人对没经其愿意出让的负债,已不承担保证义务。
七、因超出保证限期而免除责任
保证期内不因一切理由产生终断、中断和增加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这就确立了保证期内不适合诉讼时效期间的要求,超出了该期内,支配权即归入解决,债权人将丧失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胜诉权。也就是说,在合同书承诺的保证期内或是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内内,债权人沒有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即免去了保证义务。
八、负债或贷款担保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担保人不用承担保证义务。
九、主合同的彼此被告方根据协议书以新贷还款旧贷,除保证人了解或是理应了解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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