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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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外地购房了,我能否在嘉兴提取公积金?
答:您好。可以的。相关手续办理,您可以咨询嘉兴公积金中心。电话:0573-82071932
2012-10-15 10:1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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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急,请您帮我一下
答:您好,这种情况建议您找一个房屋买卖双方都信得过的中立第三方或第三人来处理。先把首付给第三方,确认收款后由第三方通知卖房人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违约,就由第三方把首付退还。这样卖房人违约占不到便宜,你也不至于吃亏。律师事务所或房屋中介都可以充当第三方。
2012-10-10 17: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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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的女朋友能一起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您好,如还没领结婚证,只能以一方的缴存额计算可贷额度。如想双方共同使用公积金还贷,建议你们先领结婚证.
2012-03-16 13:4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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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户的但有公证的二手铺面怎么完成交易?
答: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制度,你买了亲戚的房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上讲物权还是你亲戚的,公证只能证明房屋买卖的真实性,这期间如有法院查封,你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你如果与新的买主再以新的公证完成交易,买主的风险会更大,变通的办法可以有新的买主与你亲戚直接签订买卖协议,交纳相关费用,产权直接办到新买主名下,省了你买卖这个环节的费用。
2009-10-20 11: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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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呢?
答:你好!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有几种情况:一是农村房屋,二是违章建筑,三是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前两种不能买,买了也不受法律保护。后一种可以房产证办理和房产转让手续同时办理。
2009-10-14 10:0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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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开发商不能满足条件,购房人该怎么办?
答: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购房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购房人不想解除合同或尚未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的,购房人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则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损失标准难以确定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购房人在主张权利时,也应事先了解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否存在约定或法定的免责条件。
2009-08-06 08:4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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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给办理房产证买房户怎样申请赔偿损失?
答: 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这是最高人民法院 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个将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黄松有同时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2009-06-19 09: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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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户所产生的过户评估费用需要收取几个点?
答: 你好,二手房过户费用,卖方需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易管理费(3元/平米);买方需交纳:契税、印花税、交易管理费(3元/平米)、工本费、配图费等;
2009-06-10 08:3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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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式购房合同规定的办房产证时间是多长?
答: 开发商应该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多长时间给业主办好证件,这完全看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未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以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指有约定)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建成房屋的,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指未约定的)
2009-06-09 08:4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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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采用年缴方式 借款人有什么样的实惠?
答: 减轻借款人资金压力保险费由一次性缴纳(趸缴)改为按年缴纳(年缴),尤其适用于经常提前还贷的借款人。采用年缴方式以后,借款人于每个还款年度第一个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缴纳当年保险费,由贷款银行统一扣收。缴费方式的改变,大大减轻了借款人的资金压力。以一笔30年期、50万元的贷款为例,若借款者选用太平个人住房贷款意外伤害还贷保险,采用趸缴方式,借款人需一次性缴纳保险费7725 元,而如果采用年缴方式,借款人第一年只需支付300元保险费,第二年仅290元。随着贷款按月偿还,保险金额逐年降低,保险费也逐年下降,减少了借款人的保险费支出。同时,还免除了各种复杂的退保手续。 提供借款人更多保障房贷保险品种有所创新。以前房贷保险以单一的财产保险为主,出险概率较低,对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的保障程度有限,致使借款人主动投保意识不强。而此次农行与太平保险合作推出的借款人意外伤害还贷保险将人身险作为房贷险的主险,当借款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还款能力丧失或下降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改变了过去借款人发生意外伤害后仍需由本人或其财产共有人继续供款的困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保险理念。 保费享受团购优惠借鉴发达国家团体险经验,此次,农行总行出面与两大保险公司总部协商,为客户争取到更多团体优惠的保险费率。太平洋年缴型个人意外伤害还贷保险和太平洋年缴型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其费率分别为万分之六和千分之一。 农行房贷专家还介绍说,此次两大保险公司也给予投保人更多的优惠。比如,在农行房贷险年缴推广期间,两大保险公司推出赠送数份保险计划。对于选择太平洋(年缴型)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险的市民,根据贷款金额,将赠送1至5份不等的“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选择太平洋年缴保险则可赠送“居家吉祥”抵押房屋损失保险。另外,太平洋意外伤害还贷保险对于投保借款人的界定也有所放宽,只要是房产共同借款人,都可作为此份保险的共同受益人,也就是说,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只要在投保单上注明为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发生人身意外,都可获得相应赔偿。同时,在趸缴型方式下,发生意外时,保险赔付金额以当月贷款余额来计算,而在年缴方式下,赔付金额根据当年保单保额来计算,相比较之下,万一发生意外时,年缴方式获得的补偿会更多一些。
2009-06-08 08:4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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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问题?
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009-05-25 11:3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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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不因还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答: 一是这个问题涉及到过户更名手续费用应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费用、办理手续。二是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卖方当事人在此环节上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卖方需要提供与原产权相关的各项手续,如原产权是否属于共有,其他共有或受益人对转移产权所出具的手续等。因此,卖方更应该主动配合,对于产权及时变更和转移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规定也说明卖方在产权转移过程中负有积极的主要义务。当然买方不配合也会影响过户手续的办理,此行为可视为一种违反合同附随的协助义务的行为,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2009-05-20 1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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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房产证姓名及出售房产后利益如何分配?
答: 户主和房屋所有权人是两码事!因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证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房产的所有人。和户口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你的介绍:房产应该属于伯父的。伯父过世后,如果伯父有遗嘱,按遗嘱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没有遗嘱,按继承法法定继承程序,应该由伯父的母亲和两个子女继承。 其他同住人不管是不是户主,不能继承伯父的房产和其他财产。 至于“过世人(伯父)的墓地及并葬所需用品,都有同住人经手操办。”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由继承人按继承的财产份额承担债务。
2008-09-08 13:3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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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产所得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三种情况计算征收: 一是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该项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房产转让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这种情况按照房产转让收入额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是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008-07-25 15:0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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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有哪些?
答: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以下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三种情况计算征收:一是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三是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一是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二是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2008-07-25 15:0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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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2008-06-25 14: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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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2008-06-25 1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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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工商部门可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008-06-25 13:5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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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如何计算?
答: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008-06-25 13: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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