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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房产超市>房产问答> 租房>租房合同> 法律相关知识:懂房屋租赁合同法进来

法律相关知识:懂房屋租赁合同法进来

热心网友|回答9次|2020-05-15 15: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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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

  • 热心网友
    2020-05-15 17:02:19
    1、出租房屋有包括家具、家电等物品的,也有什么都没有的,一般要在协议书中说明,价格往往有差别,自然消耗、老化等问题也要约定一下,规范的协议书比如香港、新加坡那里都很厚一本。2、合同要双方协商,承租人也可以自己增加条款的。3、没有签定合同的也要遵守法律,比如民法、租赁法,里面有相关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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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回答)
  • 热心网友
    2020-05-15 23:56:15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 热心网友
    2020-05-15 23:00:05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 热心网友
    2020-05-15 22:41:05
    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只能到法院起诉了。
  • 热心网友
    2020-05-15 20:26:26
    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为了自己的权益最好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 热心网友
    2020-05-15 17:06:54
    你最好是将你老婆签订的租赁合同给大家看看,才能给你明确答复,因为这里用的是“押金”而非“定金”,如果写的是定金,这两千是肯定要不回了。押金则还不一定,但如果合同里有“如反悔,押金不退”此类条款,那就要不回了。如合同中没有此类条款,也无其他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则还有希望。至于房东说的再让赔3000,根本没有根据,法院也不会支持,不必担心。
  • 热心网友
    2020-05-15 16:47:44
    合同没有约定不可转租的条款,恰恰表明不能转租,因为法律规定: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或者出租方明确授权转租(有证据才行),否则不允许转租。
  • 热心网友
    2020-05-15 16:03:52
    第一点是因为承租房子的时候没有详细说明室内物品的交接工作,自然老化和非人为损坏的是房主自己承担的第二点签署合同是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双房互不损坏,没有制约房主的当然合理第三点还是合同
  • 热心网友
    2020-05-15 16:01:05
    1》租赁物肯定是只房屋!不包括家具家电!2》非人为损坏,当初交给您的时候能用,使用过程中不能用了,可以跟房主解释,解释通就行!不行就谈赔偿!3》合同是约定双方的,不可能只有一方的制约条款!4》没有签订合同,肯定是以房主的意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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