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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集体土地置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吗?

热心网友|回答3次|2019-09-20 09: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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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回答)
  • 热心网友
    2019-09-20 17:40:48
    申报资料1、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置换的请示;2、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3、退地协议书;4、原批准建设用地的文件;5、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按分批次项目报件。6、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所应当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材料
  • 热心网友
    2019-09-20 16:38:15
    办理条件1、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书面认可,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用于置换的两块地面积相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3、用于置换的已批已用建设用地已经复垦。
  • 热心网友
    2019-09-20 15:16:24
    第十条土地置换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土地置换申请。拟实施村庄、集镇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的,由土地置换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土地置换申请书;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图;3.土地利用现状图;4.新占用耕地与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证明及红线图;5.村庄、集镇土地置换方案(包括土地整理资金筹措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置换规划、新占用土地的利用方案等)。
    (二)土地置换审查、签订土地置换整理协议。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乡镇,组织对拟置换地块进行实地勘查。经审查,土地置换方案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置换单位签订土地置换整理协议。土地置换整理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1.土地置换单位承担土地整理的具体义务;2.土地整理的组织形式和资金安排;3.土地整理的范围、面积、质量标准、进度要求;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置换用地的地块位置、面积、供地时间、供地方式;5。违约责任;6.其他需要约定事项。
    (三)土地置换审批。土地置换单位持土地置换整理协议,按下列权限报批;1.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土地置换面积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土地置换面积4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在设区市范围内实施跨县(市、区)土地置换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3.土地置换面积10公顷以上,或跨设区市实施土地置换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四)收回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提供新增的村庄、集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置换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同意,发出收回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书。同时,核发新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五)新整理耕地的验收。土地置换单位组织对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后,向批准土地置换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整理耕地的验收申请。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地类变更。(六)颁发土地证书。土地置换单位凭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地类变更决定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对新占用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证书。第十一条土地置换经批准后,土地置换单位应在批准置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整理复垦义务。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乡(镇)新的土地置换申请。第十二条土地置换批准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变。但土地置换过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置换双方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对新占用耕地和新整理耕地的在册面积进行调整,明确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以及新占用土地补偿和置换补偿价格等内容。第十三条土地置换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占用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置换的新建设用地上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置换管理台帐,记载土地置换地点、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实行专项统计。第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土地置换,或对不符合土地置换条件而批准置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取消其土地置换的审批权。第十六条凡超过批准期限仍未完成土地置换方案中规定的土地整理义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标准向土地置换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必须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交省国土资源厅,并责令其依法重新办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对土地置换单位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少批多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建制镇范围内的国有非农业建设用地报批,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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