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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何具体贯彻意见?

热心网友|回答1次|2008-07-25 15: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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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 热心网友
    2020-03-23 13:45:54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经省局授权确定如下: 1、普通住房为1%; 2、非普通住房和其他商品房为1.5%; 3、营业用房为2%。 原嘉兴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5]49号)中关于市本级个人出售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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