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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五大法律规定

2022年01月27日 10:47    来源:房产超市网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该《征收补偿条例》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按照该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此,相关部门在征收时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必须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此,有关部门在征收时必须坚持以下雷电法律规定。

  一、征收必须是公共利益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前提都必须是公共利益。以国有土地为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于国防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或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需要,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险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旧城改造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确实需要征用房屋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经过科学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第八条第四项活动也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如果征收项目不符合上述规划或计划,规划不征求人民意见,未经科学论证,有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合法。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发现征收决定不合法,当事人可以拒绝交出房屋,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听证会

  补偿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计划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用房屋,大多数被征用人认为征收补偿计划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计划。

  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征求人民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被征收人对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偿计划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有关部门组织听证后,必须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计划,确保被征收人的听证权和参与权。

  实际上,被征用人要求听证后,有关部门未组织听证,或者未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赔偿计划的,被征用人可以及时拨打12345报告,拒绝签订赔偿协议,并出具产权证书等文件。

  三、征收补偿必须足额到位

  《征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四、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对被征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用房屋价值补偿、被征用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被征用房屋造成的生产停业损失补偿、补贴和奖励费。

  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在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的补偿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如周边房价为500或6000平方米,但每平方米只能补偿300或4000.或评估机构人员未进行实地考察,显然不合理,根据此类评估报告,必然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暴力行为,力行为搬迁

  第二十七条征补条例规定,房屋应当先补偿,然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用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断水、断电、行政强制等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在补偿落实到位之前,如果有关部门因各种原因要求被征用区域断水断电,被征用人可以先取证,如拍照、录像、保存相关票据、录音等,遇到行政强制时,可拨打110报警,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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