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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加装电梯后,业主间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2022年01月26日 14:36    来源:凤凰网房产
[导读]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后,一名原本不打算使用该电梯的业主目睹由此带来的方便,想要出资加入,但在能否“分得”政府补贴的问题上与初始建设电梯的业主产生分歧,最终闹上法庭。1月25日,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社区住宅楼安装电梯后,原本不打算使用电梯的业主目睹了方便,想投资加入,但在分配政府补贴的问题上与初始电梯建设的业主存在分歧,最终上法庭。1月25日,《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最终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其不享受政府补贴的原判决。本案一审法官表示:以初始建设者为补贴对象,符合鼓励老社区业主积极改善生活环境、率先增加电梯的政策精神。

  补贴对象为初始建设业主

  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共有7层14栋住宅楼,其中7户业主决定不区分面积,根据楼层确定系数分担安装电梯的费用。2017年,经10户业主同意后,7户业主作为增加电梯的建设者达成协议。电梯由7户共同拥有,产权比例均匀。电梯安装费用33万元,7户按楼层系数分摊,先行出资。2017年10月,电梯建设完成并取得运营许可证。根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局、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现有住宅增加电梯政府补贴的通知》,电梯竣工验收后,7户业主申请政府补贴20万元。

  2019年6月,该单位业主李某想使用电梯,但在能否享受政府补贴等问题上,与初建电梯的7位业主存在分歧。双方谈判失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玄武法院孝陵卫法院院长陈文军介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局、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现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府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补贴对象为现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者;第三条补贴程序明确规定,建设者应当自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地产部门申请补贴;第四条相关事项规定,增设电梯的相关费用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建设者应先出资完成增设电梯,再申请补贴。玄武法院认为,根据文件,该文件的补贴对象是领导申请增设电梯并实际支付增设费用的业主,而不是随后使用电梯的业主。同时,以初始建设者为补贴对象,也符合鼓励老社区业主积极改善生活环境,领导增设电梯的政策精神。

  因此,玄武法院一审判决李不享受政府补贴,应支付3元.3万元后才能使用电梯。李拒绝接受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加入业主后,需要多付钱吗?

  《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近日,广州法院还审理并宣判了安装电梯投入运行后希望使用的诉讼。

  家住广州市荔湾区一栋9层住宅楼的郭某在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希望补缴10077元集资款使用电梯。但该楼的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持有异议导致工程延误,反对其使用电梯。在郭某起诉后,32户业主表示,除集资款外,郭某还需额外支付8000元作为电梯施工延误的滞纳金,并承担他们在本次诉讼中的25000元律师费,才同意郭某使用电梯。

  荔湾法院认为,电梯的使用属性是建筑物的共同部分,郭使用电梯不属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损害,因此不需要得到大多数业主的同意。荔湾法院一审判决由郭支付10077元后,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提供电梯卡供其乘坐电梯使用。32名业主提出上诉,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决。

  案件二审法官李焕表示,郭在安装电梯时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其他业主认为郭阻碍电梯安装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但不能拒绝郭在补充交集资金后使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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